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提醒:继续教育学习前,请先确认会计人员信息已成功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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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请参加北京市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先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未通过的无法申报继续教育记录!

前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homeNew

2、北京市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学分要求: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3、北京市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成绩当年度内有效,学习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为保证您的继续教育顺利完成,请尽快在规定时间内学满规定学分。
4、移动学习可通过网站底端的”微信扫码学习二维码“扫码进入学习。